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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锅函[2001]31号文件指出:
1、由于气瓶制造单位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较紧,为满足制造单位所签合同的交货期要求,我局授权各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各类出口气瓶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批,具体的技术审查工作由技术机构承担。审批的设计图样由气瓶制造单位报我局备案。
2、全国统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文件由中国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钢瓶专业委员会制定,并已经我局审批。自2002年1月1日起,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单位和监检单位应按照统一设计文件进行制造和监检。届时,各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文件不再使用。
请将以上意见转发各气瓶制造和监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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